六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安分局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之十
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塑料窗案
六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安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六金质技监罚告字〔2010〕2014号
×××(系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业主):
2010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左立保、崔勇等依法在金安区××镇对该镇××路商业街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6#楼安装的塑料窗涉嫌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
经查明:金安区××镇××路商业街工程由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六安市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六安市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5号、6号、7号、8号楼塑料窗承包给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负责人×××)生产安装,6#楼正在安装,已生产安装110m2,价格180元/ m2,5、7、8#楼尚未生产安装,经调查,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负责人×××)未取得塑料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该批塑料窗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该批无证塑料窗产品货值金额198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了我局对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镇××路商业街工程安装的塑料窗进行检查的事实;
2、调查笔录2份,通过调查,查明了该工程安装的塑料窗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
3、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镇××路商业街工程现场照片4张。
本局认为:你经营部在××镇××路商业街工程中安装的塑料窗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塑料窗是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你经营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塑料窗,已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安装;
2、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9800元。。
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本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属可要求听证的案件范围,你如要求公开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请陈述你对上述决定的意见(如需书面陈述、申辩,请于3日内向本局提出):
被告知人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知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员:(签名)崔 勇
崔 勇(120090029)
左立保(120090026)
六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安分局(印章)
2010年6月8日
六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金质技监罚字〔2010〕2014号
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
负责人:×××
地址:金安区××镇××路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号:3415000000000
联系电话:133××××××××
2010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左立保、崔勇等依法在金安区××镇对该镇××路商业街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安装的塑料窗涉嫌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查明:金安区××镇××路商业街工程由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六安市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六安市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5号、6号、7号、8号楼塑料窗承包给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负责人×××)生产安装,6#楼正在安装,已生产安装110m2,价格180元/ m2,5、7、8#楼尚未生产安装,经调查,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负责人×××)未取得塑料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该批塑料窗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该批无证塑料窗产品货值金额198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了我局对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镇××路商业街工程安装的塑料窗进行检查的事实;
2、调查笔录2份,通过调查,查明了该工程安装的塑料窗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及其数量、价格、货值金额;
3、金安区××镇××门窗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镇××路商业街工程现场照片4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0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经营部提出书面申请,认为其不知道生产塑料窗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主观上无故意,请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你经营部在××镇××路商业街工程中安装的塑料窗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塑料窗是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你经营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塑料窗,已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鉴于你经营部主观上无违法的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并准备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减轻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六安人民路支行,地址:六安市人民路59号,账号:1314001029100037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安分局(印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